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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16 22:24?出處 正義網
一審判決書中載明:本案中被告人楊麗萍主觀上為獲取錢財而使用暴力威脅手段,強迫被害人鳳鳳與楊德會等人發生性關系,其行為符合強迫賣淫的犯罪特征,構成強迫賣淫罪;楊麗萍長期、多次從事介紹她人從事賣淫并從中收取費用的行為,構成介紹賣淫罪。公訴機關的該項指控成立,應當對楊麗萍數罪并罰。
判決書稱,現有證據可以證實楊德會對被害人鳳鳳實施過暴力、威脅等手段;而關于楊德會是否知道楊麗萍與李心愛威脅鳳鳳的事實,楊麗萍、李心愛、鳳鳳的相關陳述不一致,不能確定,其行為并不完全符合強奸犯罪應當具備的特征,不構成強奸罪。
另外,根據鑒定機關2009年5月對被害人小雯所作的骨齡鑒定,結論為其年齡在14周歲與16周歲之間;公安機關出具的小雯戶口證明,記載小雯的出生日期為1995年9月28日,該證據與骨齡鑒定結論不一致,不能得出“案件發生時,被害人小雯屬于未滿14周歲幼女”的唯一結論,對于公訴機關“楊德會犯嫖宿幼女罪”的指控,證據不足。
民事部分,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達成了賠償協議,由楊德會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鳳鳳醫療費、交通費、精神損失費等共計人民幣22000元;楊麗萍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鳳鳳醫療費、交通費、精神損失費共計人民幣2000元。該賠償款均已全部履行。
綜上,判決楊麗萍犯強迫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犯介紹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10000元。合并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別20000元;判處楊德會無罪。
各方說法
檢察院:“感到判輕了,我們才抗訴”
記者以受害人親屬的身份前往富源縣檢察院公訴科等部門了解情況,隨后被該院一名主管該案的科長告知,楊德會涉嫌強奸小雯一案,該院已起訴到法院,后來此案由馬龍縣人民法院審理,由于法院對犯罪嫌疑人的判決太輕,他們才專程趕到小雯家所住社區,進一步對小雯的年齡進行核實。
該科長還在電話中說,下周一(5月17日)15時,該案的二審將在馬龍縣法院民庭進行審理,可由于此案不公開開庭審理,小雯的家屬只能屆時到該院看看,是否參加聽庭。
記者追問楊德會到底是不是已經無罪釋放回家,該科長說:“如果一審中他被判無罪釋放回家,經過二審認定他有罪,一樣可以把他重新收監。”
法院:“當事法官去年已被開除”
在富源縣人民法院,該院辦公室的一名工作人員說:“楊德會已經不在我們單位工作了。我們也不知道他被調到哪里去了。他究竟住在哪里,我們也不知道。”記者反復追問楊是不是被處理了,對方才表示:“是的。”被問及楊德會究竟因為什么事情、在什么時候受到處理,對方表示“不知情”。 本文“”來源:http://www.hangqichache.cn/news/shehui/15306.html,轉載必須保留網址。
作者: 正義網(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