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樂清市人民法院依法對樂清市樂成鎮實驗中學原校長董孟富受賄、貪污一案作出判決,董孟富犯受賄罪、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法院認為,董孟富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擔任樂清市樂成鎮實驗中學校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人民幣30萬元、歐元2000元及軟盒中華香煙16條、硬盒中華香煙10條、冬蟲夏草1盒、華碩EPC筆記本電腦1臺等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董孟富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又利用職務之便,采用虛構合同使用欺騙的手段,欲侵吞本單位管理和使用的財物61.26萬元,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對董孟富應予以數罪并罰。考慮到董孟富已經著手實行貪污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實際控制財物而被查獲,屬貪污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故依法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