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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4 13:49?來源 新華網
起侮辱綽號屬欺凌:2018年11月13日,廣東省教育廳等13部門聯合出臺了《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方案的實施辦法(試行)》新規,對校園欺凌的分類、預防、治理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欺凌者行為嚴重可開除
《實施辦法》對校園欺凌行為的性質進行了劃分。其中,經過學校教育再次恃強凌弱、在社交媒體上傳被欺凌者受欺凌圖像、多次強脫被欺凌者衣物、多次強索被欺凌者財物等行為屬于屢教不改或情節惡劣的嚴重欺凌事件。對被欺凌者拳打腳踢、拉扯頭發,捏造事實誹謗被欺凌者,在社交媒體用圖像貶低或侮辱被欺凌者人格等行為,屬于情節比較惡劣的嚴重欺凌事件。此外,給他人起侮辱性綽號、在社交媒體發表貶低或侮辱他人人格言論等行為,屬于情節輕微的一般欺凌事件。
其中,對被欺凌者身體和心理造成“輕微痛苦”或者“明顯傷害”的欺凌事件,分別列為“輕微”或者“惡劣”。
“攜帶刀具等器械威脅或打被欺凌者的”“多次強脫被欺凌者衣物的”“多次強索被欺凌者財物的”等屬于“惡劣”范疇的嚴重欺凌事件。
值得關注的是,學校對于屢教不改或者情節惡劣的嚴重欺凌事件中的欺凌者,在進行批評的同時給予懲戒,嚴重者可以給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的處分。
《實施辦法》規定,學校應根據本校實際成立學生欺凌綜合治理委員會,對學生欺凌事件進行認定和處置,高中階段教育的學校學生欺凌綜治委應吸納學生代表參加。學生之間發生的不涉及違法犯罪的欺凌事件的處置以學校為主。
時間上,規定學校一般應在學生欺凌綜治委啟動調查處理程序10日內完成調查,作出處理決定;學生欺凌事件情況復雜需要延長處理時間的,由學校學生欺凌綜治委負責人提出,經校長批準可以延長10日。
按照《實施辦法》,教育行政部門可以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和專家對轄區內學校的學生欺凌進行專項調查與評估活動,并支付費用。學校可以委托第三評估機構和專家對本校的學生欺凌情況進行專項調查和評估,可以委托社工、社會心理咨詢師等專業機構為欺凌事件發生后的中小學生及其家庭提供個案跟蹤服務,并支付費用。
《實施辦法》強調,政府部門職責落實不到位、學生欺凌問題突出的地區和單位,由本級人民政府給予通報、約談、掛牌、督辦、實施一票否決權制等方式進行領導責任追究。
政府部門和學校相關工作人員在學生欺凌事件發生后的處置存在失職瀆職行為,因違紀違法應當承擔責任的,依法給予相關責任人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將依法由其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會予以勸誡、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條例行為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行政處罰。
該《實施辦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
編輯: yuje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