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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14 16:44?出處 未知
溫州永嘉花坦鄉汪慶利在福建省霞浦縣開超市惹來一身官司,今年9月1日,霞浦縣人民法院就汪慶利狀告霞浦縣國稅局一案作出一審判決,撤銷霞浦縣國稅局對汪慶利偷稅問題的處罰決定。霞浦縣國稅局不服一審判決,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前天下午,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汪慶利 霞浦縣國稅局之間的官司
據了解,2003年,汪慶利與幾位朋友合伙在福建省霞浦縣投資200多萬元,租下霞浦縣百仕購物廣場的部分場地,開設了霞浦中聯超市。由于百仕購物廣場消防設施不到位,中聯超市未領取營業執照,也未辦理稅務登記,按照百仕購物廣場與國稅局的協商,中聯超市每年的繳稅定額為15萬元。
去年4月19日,霞浦縣國稅局對中聯超市進行稅務檢查,提走一本超市的現金賬本。隨后,以中聯超市的現金賬為依據,責令中聯超市的合伙人之一汪慶利于2005年11月15日前,向該縣國稅局進行納稅申報。
汪慶利認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對于繳定額稅的納稅人,被發現少繳稅的,稅務部門不予處罰,但要對其重新定稅,因此他在期限內未申報。今年3月6日,霞浦縣國稅局以汪慶利存在偷稅行為為由,對汪慶利處以近28萬元的罰款,汪慶利向寧德市國稅局申請行政復議。6月6日,寧德市國稅局作出復議決定,維持霞浦縣國稅局的處罰決定。
6月8日,汪慶利向霞浦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狀告霞浦縣國稅局作出的處罰決定嚴重違反法定程序,同時,單憑現金賬本就認定汪慶利偷稅的主要證據不足。
7月1日,霞浦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法院認為,中聯超市是由汪慶利等多人投資的,霞浦縣國稅局只認定汪慶利為唯一經營者,就作出只對汪慶利一人的處罰,其認定的處罰主體缺乏事實依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同時,霞浦縣國稅局的行政處罰書,存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的規定。因此,法院作出“撤銷霞浦縣國稅局的霞國稅罰(2006)第001號《關于對汪慶利偷稅問題的處罰決定》”的一審判決。
在前天的庭審中,雙方就霞浦國稅局對汪慶利所作的行政處罰主體、程序是否合法等問題進行了激烈的辯論。當天,法院并沒有當庭作出判決。周俊朗
“5月7日,我告霞浦縣國稅局的官司一審雖然贏了,但聽到‘霞浦’二字我就渾身哆嗦。”7月22日,溫州商人汪慶利給記者展示了一份霞浦縣法院編號為“(2009)霞行初字第6號”的行政判決書,在他并不流暢的語言中,記者聽懂了兩個字——恐懼。
福建霞浦縣終結了汪慶利的農民企業家的抱負
2003年初,24歲的永嘉花坦鄉農民汪慶利在溫州開設了中聯超市青田店、甌北店等4家超市。開超市是他老家永嘉花坦鄉的“特色經營項目”,中國大地上的超市,幾乎都是永嘉花坦鄉農民開的。汪慶利是那種“胸懷遠大”的年輕人,汪慶利看到了福建霞浦縣政府的霞政(2003)綜55號文件《霞浦縣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的若干規定》,上面有很多對外商投資的優惠政策,沖著這些優惠,汪慶利與幾位朋友合伙在福建省霞浦縣投資200多萬元,創辦了霞浦縣中聯超市。然而正是這個中聯超市終結了這個哦農民企業家的夢想。
汪慶利霞浦縣國稅局罰款28萬元 商人惹上官司還有什么生意做得好的?
2003年11月1 4日,汪慶利等人向霞浦人羅杰承租霞浦縣西街1 70號關帝廟市場二樓商場的一部分用以經營超市,起字號為“中聯超市”,并于2004年元月13日開始營業,由于場地消防設施不到位,中聯超市創辦后,還不能正式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年登記證。中聯超市參照當地的企業超市,經營期間,由場地出租人羅杰以我們商貿有限公司的名義按每月1 5 萬元的銷售額向縣國稅局松城分局代申報納稅。
2005年4月19日,霞浦縣國稅局派出兩名執法人員對中聯超市進行稅務檢查,現場提走一本超市的現金賬本。2005年10月28日,霞浦縣國稅局以中聯超市的現金賬為依據,只向中聯超市的合伙人之一的汪慶利發出“2005年第002號《責令限期整改通知書》”,責令汪慶利于2005年11月15日前,向霞浦縣國稅局進行納稅申報。但是,汪慶利認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對于繳定額稅的納稅人,被發現少繳稅的,稅務部門不予處罰,但要對其重新定稅。因此他也沒有向當地國稅局做納稅申報。
2006年3月6日,霞浦縣國稅局以公告的形式向汪慶利送達“霞國稅罰(2006)第001號稅務處罰決定書”,認為汪慶利存在偷稅行為,對汪慶利處以277880.02元的罰款。汪慶利不服處罰決定,于4月10日向寧德市國稅局申請行政復議,要求撤銷“霞國稅(2006)第001號稅務處罰決定”。6月6日,寧德市國稅局作出“寧國稅復決字(2006)稅務復議決定”,維持霞浦縣國稅局原決定。
對于這般處罰,汪慶利感到了委屈和質疑。
質疑一:汪慶利是否是納稅主體? 1.中聯超市是多人合伙投資的,并且稅收由霞浦縣我們商貿有限公司代繳納。 2.霞浦縣國稅局2005年10月30日發出霞國稅字2005第2號稅務限期責令改正書時,中聯超市已經取得了稅務登記證,并且法人代表系姜上龍,稅務局為何不直接發通知書給姜上龍。 3.霞國稅2005第2號稅務證書系違反《證管法》規定的稅務文本,有涂改痕跡。
質疑二:一本銷售日記帳至今下落不明,證據是否被人為毀損?
質疑三:汪慶利沒有開出增值稅發票(發票由我們商貿有限公司開),稅務局核定的銷售收入與實際銷售收入不符,對汪慶利作出少繳增值稅的處罰根據什么?
法院一審判汪慶利勝訴 汪慶利本來就不該惹這些權貴
汪慶利本來就不應該惹霞浦縣國稅局這些權貴,外地人是惹不起的,即使贏了官司也是輸了。2006年6月8日,向霞浦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狀告霞浦縣國稅局,要求法院作出撤銷“霞國稅(2006)第001號稅務處罰決定”的決定。
7月10日,霞浦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該案。在法庭上,原告和被告雙方就霞浦國稅局作出的霞國稅罰(2006)第001號“關于對汪慶利偷稅問題的處罰決定”,有無違反法定程序,以及認定汪慶利偷稅的依據是否成立等多方面展開了辯論。法院認為,霞浦縣國稅局對汪慶利所作出的行政處罰所認定的處罰主體缺乏事實依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因此,法院作出“撤銷霞浦縣國稅局作出的霞國稅罰(2006)第001號《關于對汪慶利偷稅問題的處罰決定》”的判決。
2006年9月20日霞浦縣國稅局不服判決,向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上訴。中院于2006年11月14日公開審理本案,并且于2006年11月15日作出了2006年1字行終字第48號《行政裁定書》,裁定本案件因公安介入調查,中止訴訟。2008年11月10日,中級法院恢復訴訟。12月10號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審中場地出租人羅杰未參加訴訟,此案發回霞浦縣人民法院重審。
2009年1月6日,霞浦縣人民法院開庭重審。經過長達數月的辯論之后,法院判決:撤銷被告霞浦縣國家稅務局作出的霞國稅罰字(2006)第00l號《關于對汪慶利偷稅問題的處罰決定》。
法院判決理由有三:
一,法院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必須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被告(霞浦縣國稅局)的行政處罰,存在明顯過錯,屬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二,被告該行政處罰的處罰主體顯然不清,有可能因此侵犯其他合伙人的合法權益。三,被告的行政處罰決定: “以上罰款計277880.02元,限你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霞浦縣國家稅務局申報大廳清繳入庫,不得延誤。”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第一、三款:“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并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的規定。
汪慶利官司媒體相關報道
汪慶利“民告官”的官司一直備受社會關注,按北京大學博士朱懷江的話來講:“此官司的‘特別’并不在于‘民告官’,也不在于涉案金額大小,而在于它為商人異地投資規避風險提供了一本很深刻的教科書。”
記者于2006年——2009年,曾多次到浙江省、福建省采訪,采訪過汪慶利官司牽涉的有關部門,對這次“民”與“官”的博弈有所見聞,了解了這場官司的所有過程。
2006年5月2日,霞浦縣國稅局將有汪慶利涉嫌偷稅的案件移送霞浦縣公安局。2006年5月3日,霞浦公安局以涉嫌偷稅罪在逃為理由對汪慶利進行了通緝。2006年5月10日將汪慶利刑事拘留。2006年5月23日,霞浦縣公安局對汪慶利作出取保候審決定。2007年11月 15日,霞浦縣公安局將此案移交給了霞浦縣檢察院。
2008年10月20日,霞浦縣檢察院對汪慶利“涉嫌偷稅”調查取證工作終結,并作出證據不足,事實不清,不起訴汪慶利的決定。
記者在霞浦國稅局辦公大樓里采訪時,兩個不愿意透露姓名的霞浦國稅局工作人員告訴記者,認定汪慶利偷稅不妥。
在溫州采訪時,記者了解到,溫州的媒體和商會很關注汪慶利偷稅案的處理情況。2006年下半年,溫州都市報、溫州商報等媒體發表《永嘉商人:憑什么罰我28萬?》、《溫州商人告贏霞浦縣國稅局》等文章,關注汪慶利“民告官”的進展,這在溫州商人中間引起了強烈反響。一些商人表示在外地投資要慎之又慎了,他們怕遇到像汪慶利一樣的尷尬。
溫州中小企業發展促進會還直接給中共福建寧德市委、寧德市人民政府發去了《關于請求維護溫州籍在外投資企業合法權益的報告》呼吁霞浦縣國稅局本著親商扶商及誠信的原則,盡可能解決汪慶利遇到的困難,實事求是承擔責任,對汪慶利應以公正對待,以維護政府誠信。
曾多次組織溫州商人到外投資的溫州科學經濟管理研究院院長周德文在接受記者采訪時稱:“溫州的民間資本巨大,許多企業家都想走出去,但他們很擔心招商陷阱,一些地方政府來招商的官員說的很好,可錢一投進去,企業家就成了案板上的肉,錢沒有掙到,反而受了一肚子窩囊氣。汪慶利偷稅案很有代表性,國稅局罰了,汪慶利不服,只有告到當地法院;官司一審都贏了,但公安局又把他抓了。汪慶利不僅在霞浦的生意黃了,而且青春的激情也將會在漫長的官司中消失殆盡。
“我告霞浦縣國稅局的官司終審雖然贏了,但至今也沒有討回國稅局錯罰我的錢,法院的判決書會不會成為一紙空文?”9月18日,溫州商人汪慶利給記者展示了一份福建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jqk2009]寧行終字第30號行政判決書”。在他絮絮叨叨的語言中,記者聽懂了兩個字——無奈。
汪慶利官司法院做出終審判決
2009年,溫州商人汪慶利歷經4年的“民告官”終于有了結果。1月6日,霞浦縣人民法院判決:撤銷被告霞浦縣國家稅務局作出的霞國稅罰字jqk2006]第00l號《關于對汪慶利偷稅問題的處罰決定》見(《一個溫州商人的“罪與罰”》)。霞浦縣國家稅務局不服霞浦縣人民法院的行政判決,向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7月8日、1 7日公開開庭審理。8月17日,法院做出了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終審判決了,就意味著霞浦縣國家稅務局《關于對汪慶利偷稅問題的處罰決定》肯定是錯誤的,根據法律規定,霞浦縣國家稅務局必須給予糾正錯誤,返還汪慶利的因錯誤的“處罰決定”而繳納的稅款277880.02元和滯納金93000元。
然而在法院判決后,汪慶利等來的不是退款,而是霞浦縣國家稅務局的《詢問通知書》。
國稅局很“無辜”
國稅局通知汪慶利于9月10日到霞浦縣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就有關涉稅事宜接受詢問。汪慶利很擔心,自己“民告官”的案子法院已經判了,為什么還要去國稅局稽查局接受調查?詢問是不是國稅局想賴賬的幌子?長期問來問去,自己還做不做生意?汪慶利很困惑,于是他又找到了記者。
9月16日下午,記者隨汪慶利來到霞浦縣國稅局尋找答案。走進國稅局不久,汪慶利便借口有事“躲”了起來。
在霞浦國稅局,記者了解到,汪慶利的案子已經拖得很久了,國稅局也是“很疲憊、很無奈”了。原來的局長和負責此案的領導已經調離。
記者等了兩個小時,終于采訪到了霞浦縣國稅局局長孫建丁。關于法院對汪慶利“民告官”一案的判決,孫局長認為國稅局很“無辜”,法院并沒有否認偷稅漏稅事實存在的,法院只是認為國稅局處罰的主體有問題,“他們做了這么多的生意,就要按章納稅吧?偷稅漏稅肯定是不允許的吧!既然汪經理不是納稅主體,請汪經理說清楚誰是納稅人也沒有錯,總是要有人為此負責吧?”
關于為什么沒有返還汪慶利繳納的稅款和滯納金的提問,孫局長回答很簡捷:“錢已入國庫,正在走程序。”那么什么時間可以走完程序呢?孫局長沒有正面回答。
溫州永嘉人汪慶利還要告國稅局
記者走出國稅局的時候見到了汪慶利,他告訴記者,他剛剛從檢察院出來,已經在檢察院咨詢了狀告國稅局的有關事宜,4年來因國稅局錯誤的處罰造成的精神損失和經濟損失不能就這樣不了了之。
在檢察院出來的汪慶利一臉剛毅、悲壯的表情,與先前那個窩窩囊囊、滿臉委瑣的汪慶利判若兩人。他對法院判決書的“功力”不再懷疑,他甚至認為很快就能要回所繳納的稅款和滯納金。不僅如此,他準備到檢察院狀告霞浦縣國稅局,請求檢察院立案調查霞浦縣國稅局經辦人員可能存在的濫用職權、瀆職和誣告陷害行為。
汪慶利告訴記者,他手中已經有狀告國稅局經辦人員的證據,包括其執法不規范、違反《征管法》、擅自涂改公文等,由于國稅局經辦人員的工作失職,汪慶利付出了沉重的代價:被網上通緝,刑事拘留13天,公安局取保候審12個月,監視居住半年,檢察院取保候審共30個月,做生意的賬本和稅款至今沒退還,在霞浦的生意黃了,交了5年110萬的租金也打了水漂,直接經濟損失66萬元,間接損失100多萬元,創業的激情也在漫長的官司中消失殆盡。
作者:yuje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