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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01 15:28?出處 未知
和黃下套溫州炒房團的補充條款
補充條款深有講究。
第十四條:“如甲方在預售合同約定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收到乙方發出的書面解除合同通知,則視為乙方放棄解除合同及退房的權利,乙方同意繼續履行預售合同。”但在第四條中,甲方有權選擇解除合同或者繼續履行合同的時限是兩年之內,這也是顯失公平的,許峰說。
北京世紀律師事務所律師張鐵雁告訴《瞭望東方周刊》,在這份購房合同中,補充條款大多具有“霸王內容”,如購房者逾期付款,自違約之日起就要向開發商支付逾期應付款額每日萬分之三的違約金,而開發商逾期交房,還要超過90天后才向購房者支付違約金,支付的金額僅為已付款額每日萬分之一。
而在合同正文中,開發商未征得業主同意變更小區平面布局,且不能按要求恢復的,開發商向乙方支付違約金處填寫的是總房價款的“0%”。
開發商交付房屋有質量問題的,乙方在保修期內有權要求甲方除免費修復外,還須按照修復費賠償的數額也是修復費的“0”倍。
張鐵雁說,和黃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文本,名義上采用上海市房地局制定的《上海市商品房預售合同》成文文本,但實際上用補充條款將主要合同條款內容全部改變。
在劉熙載的合同補充條款中,“刪除預售合同某一條項下的全部內容,并替換為以下文字”的字句,就出現了7處。
張鐵雁說,補充條款中,幾乎每一條都隱藏著免除開發商責任、加重購房者責任的內容,最典型的就是補充條款第22條規定。
事實上,補充條款是開發商自己的規定,按照《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吉林金梅律師事務所律師蔡仁魯告訴《瞭望東方周刊》。
也就是說,未經書面授權,和黃雇用的任何人員出具或簽署的任何文件均屬無效的條款,就是用來蒙蔽不懂法律的外行人的。
“整個《商品房預售合同》內容有34頁之多,一個懂業務的人都需要幾個小時才能閱讀完,弄清含義則要更長的時間,一個普通的購房者就可想而知了,基本上就是相信開發商的售樓人員宣傳,通過售樓人員了解情況,而不會去看合同條文,更不會追究其條款內容的含義,如果售樓人員再不去提示和說明,購房者就是聾子、瞎子。”
售樓人員是開發商安排負責售樓工作的人員,他們的宣傳和承諾是代表開發商的行為,其行為后果應由開發商承擔。
《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盡管第一批參與訴前調解的業主多以強硬姿態回絕了和黃的調解方案,但他們至今也沒有收到法院開庭的傳票。此時,距很多業主收到訴前調解通知已逾3個月。
更具戲劇性的是,按照這份合同和補充協議,和記黃埔在款項全部付清之日起兩年內應提起要求支付滯納金的訴訟,否則即超過訴訟時效,喪失勝訴權。而按照和黃自己出具的“結賬單”,劉熙載在2008年8月27日就已將全部房款付清。
也就是說,和黃很可能早就已經超過了索賠的訴訟時效。
溫州炒房團對和黃下“封殺令”
在接受本刊記者采訪時,御翠豪庭的業主都一致要求化名,以免成為和黃下一輪攻勢中的“靶子”。胡佳和葛曉丹則告訴本刊記者,在他們所處的炒房團圈子里,和黃已經被下了“封殺令”,“今后我們的親戚朋友,肯定不會再買和黃的房子。”
和記黃埔得罪了不應該得罪的人,生意場利益鏈都不清楚的和黃,封殺和黃的絕不僅僅只有溫州炒房團。
和黃敢對溫州炒房團下套,那么他們肯定會對任何炒房客都一樣下套,可是和黃這么做的后果很嚴重。不僅僅溫州炒房團“封殺”,影響更大的是溫州炒房團這一道“封殺令”一下,就把和黃下套溫州炒房團的丑聞天下大白了,恐怕和記黃埔要關門大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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