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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16 18:35?出處 溫州都市報
泰順陶某被高壓電擊毀右臂索賠案,日前經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調解有了結果:泰順縣供電局承擔20%民事責任,賠付受害人11萬元。一審判決后原被告雙方均不服,一審判決泰順縣供電局承擔20%的民事責任,應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04106.4元。一審宣判后,原、被告雙方都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原告上訴請求改判由被告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被告上訴請求改判其不承擔賠償責任。
2008年9月,陶某在幫他人修建房子時,因鋼筋碰觸高壓電線,被高壓電流擊傷,截去右前臂。陶某認為高壓線架設不合理,導致他觸電受傷,將泰順縣供電局告上法院,賠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75萬余元。
泰順縣供電局認為,事故發生地并非必要的設置安全標志的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建房者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未經電力部門審批而進行建筑施工,違反有關禁止性規定,供電局不應對該起事故承擔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電力設施保護條例》規定,當事高壓電線的邊線延伸距離5米范圍內為線路保護區。徐某的房屋早在1998年已建成二層,2003年該局在此架設高壓線路,高壓線距房屋最近水平距離僅為2.4米,房屋在電力線路保護區內。架設高壓線路后,該局未盡到必要的安全管理義務,且未在高壓線路周圍設置安全防護設施或者警示標志,導致事故隱患,應對該起事故的發生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房主徐某在建房時,明知周圍有高壓線路,但在建房時未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對事故的發生也有一定的責任。原告陶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又有足夠的施工經驗,理應注意到鋼筋可能會觸及房屋附近的高壓線路,但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造成觸電致殘,應對該起事故的發生負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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