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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23 20:41?出處 溫州都市報
前天下午,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換子"事件中瑞安黃先生一家的上訴案,此案未當庭判決。黃先生夫婦除要求溫州友好醫院賠償相關損失外,特別要求賠償其兒子精神損害撫慰金20萬元。
"換子"事件牽涉兩個家庭,此前法院終審判決白先生夫婦獲賠9萬元。瑞安黃先生夫婦隨后也提起訴訟,要求當事醫院賠償54萬余元,其兒子也作為原告,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鹿城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黃先生夫婦獲賠9萬元,其中精神損失撫慰金各4萬元,但其兒子的訴訟請求被駁回。法院認為,孩子脫離了監護,導致親子關系遭受嚴重損害的,監護人有權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但被監護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于法無據。一審判決后,黃先生一家提起上訴。
黃先生說,在"換子"事件中,最受傷的其實是孩子。孩子的心理創傷在短期內難以愈合,而重新恢復正常生活需要花費的時間、人力和精力難以估算。
溫州友好醫院稱,根據最高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親子關系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系遭受嚴重損害,監護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被監護人不具備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權利。孩子才5歲,其人生觀、世界觀尚未形成,可塑性強,并未受到精神損害,更不可能造成"嚴重后果"。
黃先生一家的代理律師陳一來說,此事對監護人和被監護人雙方同時造成精神損害,不能因為被監護人是未成年人就剝奪了其權利。雖然現行法律對被監護人的身份權益沒有明文保護,但根據保護未成年人的立法精神,監護人應該可作為法定代理人提出對未成年人的精神損害賠償。
本文“”來源:http://www.hangqichache.cn/news/wenzhou/33701.html,轉載必須保留網址。作者:記者潘賢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