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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3 14:44?出處 綜合
【三部門發文明確防衛過當認定標準】2020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發布,明確正當防衛的認定標準。
為統一法律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明確:認定防衛過當應當同時具備“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損害”兩個條件,是兩個條件同時具備,缺一不可,判斷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要立足防衛人防衛時所處情境,結合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作出判斷;“造成重大損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傷、死亡。造成輕傷及以下損害的,不屬于重大損害,就是即使明顯超過了必要限度,但是沒有造成重傷就還是正當防衛。
涉正當防衛案件近年來受到社會廣泛關注。最高人民法院3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對于符合正當防衛成立條件的,堅決依法認定,切實矯正“誰能鬧誰有理”“誰死傷誰有理”的錯誤傾向,堅決捍衛“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
意見對準確把握正當防衛的起因、時間、對象條件等提出了十方面規則。對于正當防衛的時間,意見明確規定:“對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經開始或者結束,應當立足防衛人在防衛時所處情境,按照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斷,不能苛求防衛人。”意見還要求準確界分防衛行為與相互斗毆,堅持主客觀相統一原則,進行綜合判斷,準確把握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和行為性質,準確認定相關行為究竟是正當防衛還是相互斗毆。
重傷的認定標準
根據中國刑法第95條規定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傷害可定為重傷。(1)使人肢體殘廢或毀人容貌;(2)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其它器官機能;(3)其它對于人體健康有重大傷害者。重傷的具體標準,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于1986年8月15日曾聯合下發《人體重傷鑒定標準(試用)》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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