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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28 20:58?出處 中國廣播網
今年落馬的官員越來越多,刑法修正案(九)擬定新罪名“收受禮金罪”,只要是國家工作人員,收受他人財務,無論是否是利用職務之便或為他人謀利,都被認為是收受禮金罪。
收受禮金罪比受賄賂要低一個等級,不過這個罪名是否要加入刑法還有待商榷。隨著官員貪污的行為越來越多,或許有人覺得收受禮金罪早該出臺了,官員們打著禮尚往來的旗號收受行賄非常嚴重。
正是以此為背景,刑法才擬定新罪名“收受禮金罪”。一旦這個罪名成立,意味著官員收受禮金就要承擔法律責任了,但是收受禮金罪標準要怎么制定呢?收多少才算犯罪?我們也有另一個擔憂,因為收受禮金罪比賄賂罪要輕,官員們要是犯了行賄受賄罪的官員,如果被認定為“收受禮金罪”,這豈不是罪刑輕了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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