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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19 14:09?出處 未知
最近關于”廣東東莞警方繩牽賣淫女游街“的報道很火爆,筆者特地在網上搜索了下,發現很多網站引用轉貼,內容如下:7月5日上午,記者在三中派出所看到了這4名涉嫌賣淫嫖娼的違法人員,其中一名女子莫某面對民警的詢問,一直沉默不語。據民警介紹,行動當晚,執法人員在 對一出租屋內進行檢查時,發現了兩對男女莫某和李某,汪某和吳某涉嫌賣淫嫖娼,并當場將他們帶回了派出所做進一步調查。
經審訊,4名違法人員對其涉嫌賣淫嫖娼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目前,4人已被依法治安拘留。
整個過程沒有什么疑點,但是警方在處理犯罪嫌疑人的時候(看上圖),給嫖娼的男青年上了腳鐐。警察抓人帶手銬是對犯罪嫌疑人控制的一種最有效的方法,但是對嫖娼的青年上腳鐐有網友覺得有過分。網友”laisilote“在跟帖中說寫道:嫖娼犯了《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不違反刑罰。更不是重大犯罪行為,可以上腳鐐嗎?
廣東東莞警方繩牽賣淫女游街,這個是不是在法律允許范圍之內,或者說是《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對上述犯罪嫌疑人的處罰范圍之內呢?這個帖子在網上曝光以后,很多網友表示警方這樣做有些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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