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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10 10:15?出處
早報訊 家住李滄區(qū)的17歲少年劉某初中畢業(yè)后一直無業(yè)在家,去年本可以應征入伍,卻因為參與強迫少女賣淫被抓獲,失去了機會。案發(fā)后,劉某認識到錯誤并及時報警,警方根據(jù)他提供的線索將被困少女解救,但劉某卻逃逸被列為網(wǎng)上逃犯,不久后被抓獲。
伙同他人逼少女賣淫
據(jù)了解,17歲的劉某初中畢業(yè)后一直沒有工作,認識了在城陽打工的王某。2009年7月份,劉某報名參軍過程中,突然接到王某的電話,電話中,王某央求劉某幫忙,將王某認識的女孩王某某強行帶到城陽一家足療店,劉某答應下來。
7月10日下午3時,劉某、王某等4人,使用膠帶強行捆綁王某某至足療店內,采取毆打、威脅、看管等方式強迫王某某在足療店賣淫,期間,王某還給王某某拍裸照相威脅。在王某的授意下,劉某等人拿走王某某的包和手機,非法拘禁王某某長達8個小時。
匿名報警救出被困女
“起初,只是出于哥們義氣幫忙,可事后覺得事情鬧大了,越想越害怕,我馬上就有機會參軍了,擔心這件事影響自己的前程。”劉某被抓后說,當晚11時許,劉某離開足療店,忐忑不安地打匿名電話報警,城陽警方迅速出擊,將在足療店內的王某等三人抓獲,并將被困的王某某解救出來。但劉某報警后擔心警方抓獲自己,竟選擇逃跑,城陽警方遂將劉某列為網(wǎng)上逃犯。不久后,警方排查在劉某好友的家中將其抓獲。
一時沖動失去當兵機會
法院審理中得知,劉某案發(fā)前日常表現(xiàn)良好,無前科劣跡,其父母表示將嚴加管教,所在社區(qū)居委會也具有幫教未成年犯的經(jīng)驗和條件。法院認為,劉某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強迫婦女賣淫,構成強迫賣淫罪。但案發(fā)后,劉某匿名報警,系向公安機關提供自己結伙實施犯罪的線索,有悔罪表現(xiàn),且考慮到劉某犯罪時17周歲,系未成年人,酌情從輕處罰。最終,法院以強迫賣淫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但劉某卻因此失去當兵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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