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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15 13:24?出處
19歲孕婦竟成強奸犯
為解決男友“饑渴”拉來女孩供男友“享用”
本報訊 羅建安、記者羅素靜、實習生李思紅報道:一名年僅19歲的女子,在懷孕期間,為解決男友的生理需要,竟充當幫兇,不僅從公交站臺帶來女孩,還用暴力強迫女孩和男友發生關系。昨日,記者從新建縣法院獲悉,被告人徐某伙同同案人幫助他人強奸婦女,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鑒于被告人徐某自愿認罪,在犯罪過程中所起作用相對較小,且懷有身孕,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
女友懷孕男友要求出軌
據審理此案的法官介紹,被告人徐某,今年19歲,新建縣生米鎮人,與男友許某同居后懷孕。懷孕期間,徐某男友多次提出自己有生理需要,想暫時找個情人“解決”一下。徐某怕男友出軌后就回不了頭,所以提出自己可以允許男友“玩玩”,但不許男友長期與一個女人生活在一起。
于是,為滿足男友的生理需要,徐某與朋友商量,在縣城里隨便找幾個陌生女孩來,讓男友“過過癮”。
女友協助男友實施強奸
2008年3月底的一天傍晚6時許,被告人徐某伙同男友許某和朋友陳某(均已判刑),在新建縣龍珠小區204車站旁,將20歲女孩駱某攔住,強行將駱某帶至新建縣一網吧,對被害人駱某進行毆打和侮辱,接著又將駱某帶至新建縣牌樓一家賓館的房間里,繼續對其進行毆打。
看到駱某有幾分姿色,徐某男友許某提出讓駱某與他發生性關系,徐某同意后便強迫駱某與許某發生性關系。許某將駱某帶至該賓館三樓吧臺旁邊的一間房內,用語言威脅、嚇唬駱某,之后將其強奸。
因懷有身孕女友被判緩刑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徐某伙同同案人,幫助他人強奸婦女,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徐某自愿認罪,在犯罪過程中所起作用相對較小,且懷有身孕,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第九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人徐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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