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0-06-10 07:51?出處 未知
烏魯木齊現實版“許霆案”男子花掉卡上莫名多出84萬被令返還
銀行卡里莫名多出一筆84萬元的巨款,這讓銀行卡主人既喜又驚,在經過一番思想斗爭后,他一點點地將這筆錢取出。事隔兩年,當他漸漸淡忘這件事時,銀行找上門來了……
7日,記者從烏市沙區人民法院了解到這樣一起由于銀行工作人員操作失誤導致錢被錯匯的案件,最終在法院的調解下,銀行卡主人李軍(化名)將采用分期付款方式,連本帶利歸還這筆不義之財。
剛開始沒敢取錢
今年32歲的李軍老家在福建,2003年從老家來到烏市經營一家工程機械配件銷售部,生意一直沒有起色,勉強維持。
2005年5月24日下午,李軍到銀行取完錢后,查詢了一下自己的賬戶余額,取款機上跳出的數字嚇了他一大跳,卡上竟無故多出了84萬元。
這是誰的錢,怎么會出現在我的卡里?又驚又怕的李軍百思不得其解,最后得出一個結果:可能是誰把錢誤打到自己的賬戶上了,那個人肯定會很快找到這筆錢的下落并要回。所以,他一分都沒有動。
緊張和焦急中,李軍等待著有人前來要款,他也多次查詢銀行賬戶,84萬元一直還在他的卡里。就這樣,一個月過去了,始終無人找他。
覺得可能沒事,李軍開始一點一點地從卡里取錢,幾個月后將錢全部取出。之后,他將其中一部分錢投資到自己的機械配件銷售部,剩余的錢則帶回到福建老家,買地蓋房,并很快與女友結婚。在資金的注入下,李軍在烏市的生意有了起色,他則來往于烏市和福建,照顧生意。一來二去,兩年時間過去,李軍也漸漸淡忘了意外之財的來歷,直到2007年的一天,烏市某銀行工作人員突然出現在他眼前。
兩年后銀行追款
原來,銀行接到自治區某單位反映,本該2005年就到賬的一筆84萬元款項兩年后都還沒到,銀行于是開始調查此事。
當年的打款記錄顯示,匯款單位在銀行以通存方式將一張84萬元轉賬支票存入自治區某單位賬戶中,結果銀行工作人員誤將該款項存入李軍的銷售部。
銀行工作人員來到福建找到李軍,要求其返還當年誤打進他賬戶里的錢以及由此造成的損失。
起初,李軍不愿還這筆錢,銀行遂將其起訴至烏市沙區法院。
2008年1月16日,經法院調解,李軍與銀行方面達成協議:李軍歸還銀行84萬元以及該案的訴訟費、差旅費、利息等費用合計893797.32元,2008年6月30日前歸還40萬元,其余款項于2009年7月歸還完畢。
剛開始,李軍還款還很積極,按約定向銀行還了40萬元。可是到后來,他開始拖延還款時間。無奈,該銀行向沙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法院執行局的再次調解下,雙方又達成了一個還款協議:李軍從2010年3月起每月最少向銀行還兩萬元,至2011年4月30日前剩余的款項全部還清。
不當得利應返還
調解執行該案的烏市沙區法院執行局法官吳國說,李軍將銀行卡內突然多出的84萬元巨款取出,是民法上的不當得利。所謂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后喪失了合法根據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不當得利應該返還,所以這筆巨款應返還銀行。李某沒有這樣做,從不敢動用,到為己所用,再到失主上門后,拒不歸還。他行為的性質已從民事問題上升為涉嫌侵占的刑事問題。
吳國解釋說,刑法規定侵占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刑法理論認為,遺失物和遺忘物為同一物,不必區分,都是侵占罪的犯罪對象。銀行將84萬元錯打到林某的銀行卡中,這84萬元應視為銀行遺失物。(文中人物為化名)
許霆案回放
2006年,許霆來到廣州天河區黃埔大道某銀行的ATM取款機取款。結果許霆發現,取出人民幣1000元后,銀行卡賬戶里只被扣1元;許霆隨后先后取款多達一百七十一筆,合計人民幣17.5萬元。
由于許霆第一次取款1000元,是正常取款時,因自動柜員機出現故障,無意中提取的,所以不被法院認定為盜竊,而其余一百七十次取款,自動柜員機在其銀行賬戶上自動扣款的174元,也不被視為盜竊。因此,法院最后認定,許霆實際盜竊金額為人民幣17.3826萬元。
2007年4月24日,許霆辭去其在廣州的工作,攜款潛逃。一年后,許霆在陜西寶雞火車站被捕歸案。2007年11月29日,廣州中院一審以盜竊罪判處其無期徒刑。
許霆案經媒體報道后,在中國社會引起輿論廣泛關注和爭議。2008年1月14日,廣東省高院以事實不清為由將該案發回重審。2008年2月22日,許霆案在廣州市中院重審開庭。法院仍然認定許霆構成盜竊罪判處其五年有期徒刑,罰金人民幣2萬元,并退賠其從銀行ATM機上取出的17.3826萬元。
本文“”來源:http://www.hangqichache.cn/news/jingji/18112.html,轉載必須保留網址。作者:溫州視線